加重毀謗罪是什麼?說壞話也可能吃上官司!

by 知識通
加重毀謗罪

在現代社會中,「口無遮攔」有時不只是形容詞,而是刑法下的紅字警告。你可能以為發發牢騷、在網路上吐槽某人只是情緒宣洩,但一不小心,就會踩到「加重毀謗罪」這條紅線。

毀謗?還是「加重」毀謗?兩者有什麼差?

毀謗罪,本身就已經是刑法規範的一項罪名,指的是散布不實言論,損害他人名譽。一般的毀謗若是在私底下講講話、或是群組裡碎念幾句,最多構成普通毀謗。

但「加重毀謗罪」呢?則是當這種毀謗行為發生在「散布範圍大、對象多」的情況下,例如:

  • 在Facebook、Instagram或Dcard發文公審某人
  • 在公開記者會上對某人發表不實指控
  • 透過群發Email或傳播訊息攻擊某公司名譽

這些行為因為影響力更大、對被害人的傷害更深,因此法律特別設立「加重毀謗罪」條款,懲處這類公然傷人的行為。

加重毀謗罪的法律依據是?

依照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310條第2項: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為加重毀謗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
換句話說,只要你的言論具備「公開性」、「不實性」和「毀損名譽」三要件,就可能構成加重毀謗罪。即便你沒說謊,只是用極具誤導性的說法、選擇性揭露資訊,也有可能觸法。

那如果我說的都是真的呢?

法律上有個重要原則:「實話也得負責任地說。」

如果你說的內容完全屬實,而且「出於公益目的」,像是揭發貪污、揭露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,那麼就可能構成《刑法》第310條第3項的「真實言論免責」例外。但這要由你提出證據來證明,不是單靠「我知道是真的」就能過關。

所以,如果你沒把握能證明內容的真實性或公益性,最好三思而後發。

實際案例:一篇網路爆料,賠了名譽又吃上官司

近年曾發生一起案件,一名消費者因對餐廳不滿,於臉書社團發文痛罵業者「食材不新鮮、態度惡劣」,甚至直指餐廳「黑心經營」。結果業者提告,法院審酌後認為部分指控缺乏具體證據,且該文影響極大、損害業者商譽,最後判定該發文者成立加重毀謗罪,需賠償損失並接受刑事處罰。

總結

在網路言論自由的時代,人人都能發聲,但這不代表可以無限上綱。加重毀謗罪提醒我們:在講話之前,想清楚「我說的是不是事實」、「這樣的發言是否必要」、「我能不能負起責任」。

畢竟,鍵盤上看似無害的幾句話,可能就是法庭上的呈堂證供。慎言,就是對自己最基本的保護。